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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人民检察院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1-01-18

来源:嘉荫检察院

录入:臧扬

审核:高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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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全院人员遵章守纪意识,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
      一、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请假,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遇特殊情况事前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手续,需续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手续统一交政工科备案,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批准权限。
      1、干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请假条,半天需向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需向检察长请假。干警、部门负责人、党组成员请假,均由检察长批准。
      2、因为领导出差或不能当面请假的,请假人应待领导或本人回院后发行补签手续。请假人须将请假条交回政工科备案。
      3、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以旷工对待。
      三、请假到期必须按时上班,主动及时到政工科销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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