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值班值宿制度
时间:2021-01-18
来源:嘉荫检察院
录入:臧扬
审核:高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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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工作,确保机关内部公共安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经2018年7月25日第十二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值班值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制度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值班值宿工作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分管,由纪检组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协助院领导管理。
2、成立值班值宿检查组,检查组由纪检组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对值班值宿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册,对查出值班值宿不在岗的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3、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安排,并通过电子屏目公布。
二、值班值宿时间
值宿干警:晚上17:00至次日上午8:30。
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宿干警时间不变。
门卫值班:星期一至星期日全天。
三、值班值宿工作职责
1、按时交接班,对上级查岗和院领导各种形式的检查要做好记录。
2、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查询。
3、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做好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情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院内外安全巡查工作。
5、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和整洁。
四、值班值宿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交接,并在值班值宿记录本上写明值班值宿情况,本人签字。
2、节假日期间,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值班人员到岗。
3、因公、因私事不能及时到岗值班值宿,需本人自行调整,不准空岗。
五、值班值宿工作纪律
1、不准在值班值宿期间打牌、饮酒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2、不准在值班期间带外来人员到院里。
3、不允许由亲属或外单位人员代替值班。
4、不准迟到、早退、漏岗、脱岗。
六、值班值宿处罚措施
值班值宿人员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漏岗的,视情节轻重按照《黑龙江省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现漏岗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降低年终公务员考核等次和绩效奖档次。
出现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七、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组织领导
1、值班值宿工作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分管,由纪检组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协助院领导管理。
2、成立值班值宿检查组,检查组由纪检组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对值班值宿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册,对查出值班值宿不在岗的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3、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安排,并通过电子屏目公布。
二、值班值宿时间
值宿干警:晚上17:00至次日上午8:30。
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宿干警时间不变。
门卫值班:星期一至星期日全天。
三、值班值宿工作职责
1、按时交接班,对上级查岗和院领导各种形式的检查要做好记录。
2、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查询。
3、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做好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情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院内外安全巡查工作。
5、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和整洁。
四、值班值宿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交接,并在值班值宿记录本上写明值班值宿情况,本人签字。
2、节假日期间,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值班人员到岗。
3、因公、因私事不能及时到岗值班值宿,需本人自行调整,不准空岗。
五、值班值宿工作纪律
1、不准在值班值宿期间打牌、饮酒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2、不准在值班期间带外来人员到院里。
3、不允许由亲属或外单位人员代替值班。
4、不准迟到、早退、漏岗、脱岗。
六、值班值宿处罚措施
值班值宿人员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漏岗的,视情节轻重按照《黑龙江省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现漏岗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降低年终公务员考核等次和绩效奖档次。
出现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七、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