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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2-06-10

来源:嘉荫检察院

录入:武艳梅

审核: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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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是嘉荫县检察机关的领导核心,受中共嘉荫县委的领导,对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会人员
      第三条 院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扩大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党组会,主持会前学法活动。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组议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在议事活动中,党组成员要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党组成员间相互信任,求同存异。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一经作为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六条 党组议事方式,除召开党组会外,也可根据议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采取党组成员碰头会、通气会,党组成员传阅会签文件等方式议事。但涉及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必须由党组书记主持的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决定,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传达贯彻。与会人员不得将党组会上的不同意见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对外传播。
      议事内容
      第八条 党组会议事讨论和决定的具体事项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指示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情况,作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内容。
      (三)根据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部署,制定本院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院一个时期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任务。
      (四)有关全县检察机关改革创新的措施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决定。
      (五)议定检察长向县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向市委和上级院报送的工作报告。
      (六)全县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工作和本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七)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机关党建工作。
      (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和纪律处分。
      (九)党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民主生活会的议题。
      (十)本院基本建设工程重大事项,正常办公经费以外3万以上的款项支出。
      (十一)应当由院党组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书记委托,可以临时主持会议,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条 遇有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党组成员认为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组会应当有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必要时可吸收其他人员列席。党组所做的决定必须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室应当提出具体的议题和方案,交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后,在召开党组会二天前将讨论议题相关材料以内网邮件形式发送各党组成员,并通知开会具体时间、地点。党组会研究讨论议题通过检察内网党组会议题讨论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或决策重大问题,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前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上将要发表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交党组会。党组会所做出的决定,会后应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并听取意见。因所讨论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由党组书记决定。
      第十五条 凡经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党组书记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明确的决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本次会议不能做出的,可视情再议。
      第十六条 党组会会议记录系机密等级,必须由党组秘书作好记录并妥善保管。除党组成员外,其他人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对其执行做出明确分工和具体安排,保证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或形成的决议,凡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宜公开或经过讨论尚未形成决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后,发到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对党组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党组的原决定进行变更的,应当召开党组会做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条 凡是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组织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检查。纪检监察或办公室负责督办。
      本规则自2022年6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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