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规定
时间:2022-06-10
来源:嘉荫检察院
录入:武艳梅
审核: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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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项工作部署落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督办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重要议定事项;
(三)关于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等;
(四)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根据不同督办事项进行督办:
(一)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有关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检察长、分管院领导阅批,编制序号,登记在册,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重要议定事项、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填写《工作督办单》,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关于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等、重要会议有关责任分解、有关工作的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填写《工作督办单》,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通知后,应按规定的程序抓紧办理,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出具书面原因并明确办结时限。
第六条 办公室应及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并作催办记录,必要时到承办部门直接进行督办。
第七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由承办门填写督办单回执报送办公室,并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超期不报送督办回执或办理进度,以及办理不认真、搪塞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请示检务督察部门后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督办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重要议定事项;
(三)关于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等;
(四)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根据不同督办事项进行督办:
(一)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有关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检察长、分管院领导阅批,编制序号,登记在册,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重要议定事项、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填写《工作督办单》,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关于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等、重要会议有关责任分解、有关工作的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填写《工作督办单》,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通知后,应按规定的程序抓紧办理,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出具书面原因并明确办结时限。
第六条 办公室应及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并作催办记录,必要时到承办部门直接进行督办。
第七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由承办门填写督办单回执报送办公室,并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超期不报送督办回执或办理进度,以及办理不认真、搪塞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请示检务督察部门后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